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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昌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日期:2022-08-18 10:13来源:宜昌市政协
作者:宜昌市政协访问量: 打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昌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2年9月政协宜昌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政协宜昌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7年5月政协宜昌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政协宜昌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22年6月政协宜昌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界别小组、委员联组(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围绕“强产兴城、能级跨越”目标,紧扣“六城五中心”建设,把宜昌打造成“产业兴旺、功能强大、文化厚重、人气鼎盛”的现代化梦想之城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运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宜昌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六)组织重点提案的策划、遴选与督办。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扬,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八)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九)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工作科。工作科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紧紧围绕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应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反映问题要事例清楚、具体充分,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可操作性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提案应按照规定格式撰写,以电子文本形式提交提案。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同意;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同意;以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大会发言等参政议政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严格立案标准,从严执行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 工作制度,对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同有关方面商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以提案形式提出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视情以委员来信、社情民意信息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者参阅;提案者也可撤案或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通过政协信息平台,及时集中送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相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按照提案办理工作目标管理各项要求,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实现办复率100%,与提案者见面率 100%,提案者对提案办理满意率达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

  标。

  (一)提案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做到办理工作有领导分管、有机构承办、有专人负责。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可行的,要及时认真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列入计划落实的提案,督促如期付诸实施;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者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答复的期限一般为五个月。对问题特殊、时间紧迫的提案,应尽速办复。对综合性强、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当年 10 月底前办结并答复提案者。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四)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对于重点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亲自部署,带头办理,可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开门办提案、现场办提案等形式进行办理。

  (六)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七)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做到先协商,再办理,先协商,再答复,办前有征询、办中有沟通、办后有反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凝聚共识。要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八)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应送达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并案提案,办理复文应送达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应送达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应送达联系人。市委部门、各县市区委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应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中省直有关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应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九)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系统性梳理办理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和承办单位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在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市政协办公室做好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提案办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办复的提案,应当及时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

  第二十八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经主席会议审定的市政协重点提案,按程序报请市级领导领办,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各专门委员会督办。

  第二十九条 重点提案督办,各专门委员会要提出督办具体方案,报请其分管副主席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走访评议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三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视情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走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听取承办单位通报办理情况,履行提案督办的相关职能。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评价表扬

  第三十二条 要强化提案工作质量导向,做好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双向评价工作。提案者依据《市政协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标准》对承办单位办理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案主办单位依据《市政协提案质量评价标准》对提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逐步建立完善提案者、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等多方参与、科学公平的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协宜昌市委员会组织开展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提案办理先进工作者评选表扬活动。优秀提案每年表扬一次,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提案办理先进工作者每届表扬一次。评选表扬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五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办理落实,做不到的给予有效沟通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满意度高。

  第三十六条 提案办理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三)提案者肯定,社会各界好评认可。

  (四)从事提案办理工作至少两年。

  第三十七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提案办理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具体评选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政协宜昌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其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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