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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宜昌市委员会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双向评价办法(试行)

日期:2021-08-27 15:02来源:政协宜昌市委员会
作者:市政协提案委访问量: 打印

  为更好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提案工作提质增效、创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双向评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的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提案工作定位,坚持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充分发挥提案宣传政策、释疑增信、协调关系、服务大局的作用。通过开展双向评价,有效提升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助推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广泛汇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强大能量。

  第二条 评价范围。当年度内政协全部立案交办提案。

  第三条 评价原则及方式。双向评价坚持客观有效、科学合理和实事求是原则,以正向激励为主;评价方式,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 评价主体。双向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包括市政协分管副主席、提案委员会负责同志,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同志,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相关负责同志;提案者以及提案承办单位(主办单位)。

  第五条 按照百分制对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进行评价。其中,提案者、提案办理单位分值权重占70%,双向评价领导小组分值权重占30%。

  第六条 提案者依据《市政协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标准》对承办单位办理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进行打分;提案主办单位依据《市政协提案质量评价标准》对提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双向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提案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相关人员,相关主办单位和有关方面代表),依据《市政协提案质量评价标准》《市政协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标准》分别对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同时,提案委员会及其他相关专委会,还应适时组织委员,选取部分代表性强的提案,通过审阅提案原文和提案办理答复件、开展相关调研视察、召开办理协商会议等形式进行集中或分散式评价。

  第七条 提案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选题是否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市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切。

  (二)是否充分调研和提前协商,数据和资料是否准确翔实。

  (三)分析是否全面、判断是否准确,是否找准问题根源。

  (四)建议是否可行,是否逾越政策、法规,是否超出市情条件限制;是否与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部门工作吻合;是否在助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明显作用。

  (五)格式是否规范,是否一事一案、结构完整、文字精练、措辞严谨、篇幅适中。

  第八条 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是否将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是否亲自部署提案办理工作;是否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制定办理方案,是否创新办理方式,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协商沟通是否积极,是否主动开展办理协商,形成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办理是否保持与提案者、会办单位的经常性联系,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商活动。

  (三)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积极主动地确认、接收提案。复函是否及时,内容是否完整、针对性强。

  (四)落实是否积极,对提案所提合理建议是否认真研究采纳落实,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实质性成效。对列入计划解决的,是否制定明确的落实时间表。对委员不满意的是否解释到位。是否强化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提案工作的关注,进一步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评价记分。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满分为100分。

  提案质量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75—84分的为良好,74分以下的为合格。

  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满意,60—84分的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

  第十条 评价填写。双向评价通过《提案处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真实填写评价结果,提案者、提案办理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填写后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提案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该提案作为评选年度优秀提案的重要参考。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为满意的,作为评选先进承办单位的重要条件;办理质量评价为不满意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再次办理答复。

  第十二条 政协组织和各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双向评价结果的分析运用,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加强提案知识和提案工作培训,将高质量提案和高质量提案办理纳入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和部门工作综合考评,切实有效推进提案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市政协提案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2.市政协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标准(试行)

编辑:yc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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